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