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