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保证结算水表的计量准确,用户如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据增加或者无法计算水量的,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双方应当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结算水费。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一)水表自然损坏的,按照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水量收费;

(三)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换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预付费充值类计量器具进行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的方式赔偿损失。

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计算;居民用水户每日不少于六小时不多于十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二倍计算。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