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范本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指定的位置,安装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