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已建成居民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可以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和智能远传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