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体环境的工业设施、旅游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二)毁林、开垦、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等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三)在禁养区域养殖畜禽或者在限养区域放养畜禽;(四)排放未达标的污水;(五)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生活垃圾堆放和处置场所。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