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放牧、露营、烧烤、游泳;

(三)围网、围栏、围湖养殖;

(四)擅自使用燃油机动船舶;

(五)损毁水工程、水体监测、界桩、标识等设施;

(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七)向湖泊、河道、沟渠倾倒垃圾、污水、动物尸体、粪便、渣土、秸秆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河道、沟渠两侧堆放杂物、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八)擅自截流、引水、填湖、垦植;

(九)擅自采捞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一)擅自放生或者引入外来物种;

(十二)在湖泊水体和入湖河道、沟渠内清洗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清洗装储过污染物的车辆、机械、船舶和容器;

(十三)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