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放牧、露营、烧烤、游泳;
(三)围网、围栏、围湖养殖;
(四)擅自使用燃油机动船舶;
(五)损毁水工程、水体监测、界桩、标识等设施;
(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七)向湖泊、河道、沟渠倾倒垃圾、污水、动物尸体、粪便、渣土、秸秆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河道、沟渠两侧堆放杂物、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八)擅自截流、引水、填湖、垦植;
(九)擅自采捞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一)擅自放生或者引入外来物种;
(十二)在湖泊水体和入湖河道、沟渠内清洗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清洗装储过污染物的车辆、机械、船舶和容器;
(十三)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