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体环境的工业设施、旅游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毁林、开垦、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等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三)在禁养区域养殖畜禽或者在限养区域放养畜禽;

(四)排放未达标的污水;

(五)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生活垃圾堆放和处置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