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水体污染:(一)采取净化、无害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提升废水循环比例,实现达标排放;(二)制定应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三)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