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海的保护管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除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由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