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海的保护管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由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