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与凉山州人民政府泸沽湖管理机构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督察、考核评价、水质分析研判、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共享、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环保会商、联合科研,通报有可能造成跨界水质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解决跨界水事、渔事、水污染纠纷。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