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凉山州、盐源县人民政府加强协调联动,按照统一法定水位、统一水质保护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落实湖泊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