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泸沽湖管理机构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实施河渠、湖泊、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对保护区内的荒山荒坡进行生态修复,对坡度2 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