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泸沽湖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