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泸沽湖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