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实施泸沽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二)协助开展泸沽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泸沽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四)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社区保洁工作;(五)按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