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站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专用泊位、临时停靠点及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专用泊位及临时停靠点,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在完成建设后恢复或者在周边同等建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