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专用泊位、临时停靠点及充换电设施。

规划建设的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专用泊位及临时停靠点,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在完成建设后恢复或者在周边同等建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