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和巡游车专用牌照。

禁止非巡游车安装巡游车专用顶灯、计价器、营运标识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