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站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客运集散地,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放场、站,并向客运出租汽车开放。进入场、站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费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