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为非法营运招揽乘客,扰乱公共秩序。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