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