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进入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沿路招揽乘客,不得从事起点载客和终点下客都在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