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者不按核定运价收费的;

(二)不给付发票的;

(三)由于驾驶员的原因中断运送服务的;

(四)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中断运送服务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