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巡游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活动时,不得拒载。巡游车上路行驶或者停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及其他客运集散地待租时,属于从事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