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维护营运秩序,并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做好营运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装置完好,车容整洁;

(三)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诚信经营;

(四)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并按规定位置摆放有关证件和标志;

(五)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的指定区域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在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

(六)按照乘客的要求及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绕道行驶;

(七)按照标准收费,不得议价,主动给付发票;

(八)发现乘客遗失在车辆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联系乘客及时归还,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24小时内交给经营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九)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