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巡游车营运时应当正确使用计价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位置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按期检定和经常性查验;
(二)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
(三)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
(四)计价器出现故障,立即停止营运,及时送交有资质的机构修复,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使用;
(五)车辆上路营运无人乘坐和待租时,要竖立空车标志牌,有人乘坐时放下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