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