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0日前,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决定是否准予继续经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