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
(六)经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