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