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三)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