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县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确定适当规模,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以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各界向自治县捐赠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款物,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表扬。

自治县积极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主旨的救助、扶贫、敬老、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