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