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执法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