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