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与任务相适应。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通迅等装备。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