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基层倾斜,提高一线执法办案人员比例。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