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配置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