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