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