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说服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引导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