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