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