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二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