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