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