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应当健全评选机制,注重分类评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

人才工程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