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一条有效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应当健全评选机制,注重分类评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人才工程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