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条有效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和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