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创业、从业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科研、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