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一条有效支持优秀农村人才返乡创业,在创业带富能力培训、素质提升、金融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到农村任职服务。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