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二条有效支持和鼓励通化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回引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域外通化籍人才。鼓励通化籍名人、名家、名师、名匠回乡创业。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