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