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条有效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